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六)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税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按照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的金额。
f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沟通无效的。第十七条纳税人虽有本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如有下列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接受委托执行鉴证业务,但需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一)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二)依法组成的清算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第三章清算项目收入的审核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三)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五)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六)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清算项目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是否准确划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