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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休庭,进一步补充侦查。
在法庭辩论的剧烈争夺中,双方优劣和辩论场境的反响,都有可能不断转换。从形势上讲,辩论双方经过一番激战,已不是同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优劣态势日趋明显。面对这种变化,公诉人应有必要的敏感,审时度势,把握时机,采取措施,或乘势取胜,或扭转劣势,变被动为主动。在辩论环境上,公诉人应时时留意法官和听众的反应,把握他们
f对诉讼的态度。有时法庭内外也可能被偏见、蛊惑所左右,出现意外的不利局面。面对种种错误的同情、偏执的愤怒、迷蒙的怨恨、狂躁的哄闹,应正气浩然,以诚感人,以理服人。尤其应准确把握群体心理,有的放矢的澄清视听,引导正确的社会义愤。
四、作为公诉人,在辩论中应在合意与合理的原则下,把握相应的适度与分寸感。
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必须强烈的表现自已,一方面又必须适应情境,由此,就产生了法庭论辩在对策上主观的合意性与客观的合理性相统一的关系。
1、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
2、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处能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公诉事业起步较晚,强调如何群体的决策,一般由检察长决定显然是必要的,但随着主诉检察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公诉人在辩论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案件作一定范围的调整,比如对有关情节的认定,性质的认定等均可进行决定。
3、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诉讼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的,但仍有庭内气氛的差异,案件性质决定的是否公开审理等变动因素。因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五、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辩论的语言与仪态。
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满感情,铿锵有力而又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这是对我们现代公诉人的客观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在语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而且还要做到语言生动敏捷。语言修辞艺术不会损害法庭辩论的庄重性。幽默与讽刺同样可以为法庭辩论增光。幽默必须高雅,在庄严的法庭上不允许插科打诨,粗俗无礼。而讽刺只应对事不应对人,不可伤害对方人格,更不应该涉及辱骂与恐吓。
1、法庭辩论的语言要口齿清晰、宏亮圆润、富于变化。只有适当掌握说话声调,才能吸引观众的兴致,纵听众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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