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第十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负责制定《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部给予专业性的建议。《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应结合基金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针对性,其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书与合格投资者适当应管理材料一同作为公司确认合格投资者的依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交由行政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签署之日起10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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