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诚信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地向当事人承诺“三包”、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与司法人员关系不清,甚至搞“三陪”、陪酒、陪赌、陪开心;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甚至收了费不办事;滥做广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对律师以及律师行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严重制约了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有识之士指出:中国律师业正面临信用缺失的严峻考验,律师事业若要毁掉,只会毁在律师自己手里。
律师行业种种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有关。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司法部下达了《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律师诚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成为律师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律师诚信:内涵及判断标准诚信,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尚诚信,鄙巧伪;说实话,轻浮言,这是我国历代圣贤哲人极力倡导的
f处世哲学。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曾说:“民无信不立”;管仲在《管子枢言》中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诚信为天下万事中的关键;唐代大诗人李白曾豪爽放歌:“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元好问所说:“言圣人之道无他,至诚信而已”,以“至诚”为坚贤大道的核心,更是把一个“诚”字摆到了至高重要的位置。时至今日,人们在做人、做事方面仍然十分崇尚诚实守信,许多人把“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作为座右铭。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义务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统一起来。正如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上海“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说:“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