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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外汇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
f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
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
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
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
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
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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