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融资部分完成后,企业经营业绩得到市场认可,债券所附的认股权证就很可能会被行权,企业可以轻松地实现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效果。两次融资的特点还可避免资金一次性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资金被挪作其他用途。另外还可以灵活调整债权和股权比例及期限,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便利的融资工具。5票面利率低、债券期限长,为上市公司寻求长期资金来源创造机会由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将来可能赚取股票利差,发行公司可适度降低债券部分的价值,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即分离交易可转债是用期权价值补偿公司债券的债性,以获取较低的票面利率;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股性分离交易,扩大了期权的市场溢价,又加大了对债券的补偿,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票面利率。6制度保证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多赢分离交易可转债没有强制转股条款,持有人可根据公司股价自主决定行使或放弃认股权,从而回避了普通可转债强制转股的缺陷,有关法规在可转债发行制度上进一步向流通股股东倾斜,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并减少了可转债集中转股对股价的冲击。而相对于股票融资来说,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以设定较合理的行权价,减少短期内股本融资带来的摊薄效应,同时抑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冲动,实现再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机统一,加之由于债权融资具有一定的偿还压力,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公司的融资冲动。7发行门槛高,降低投资人风险《办法》对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进行了额外的条件限制其中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对发行资格的这些严格限制决定了发行公司均为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
f现金流稳定、负债率较低、未来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上市公司。从国外实践来看,发行分离式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大多具有高成长性且现金流充裕。根据08年6月份的财务数据,满足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市净率在20以下的,目前两市不到200家。《办法》还规定认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公司债期限,同时行权期至少在发行完成六个月之后,并且在募资说明书中对各种期限的设置不得改动,若改变了公告募集资金的用途,持有人被赋予回售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