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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非治疗性临床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替代实施时,伦理委员会应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相关法规要求。
(六)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审查试验方案中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相关法规要求。
(七)伦理委员会必须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
(八)伦理委员会应确保在书面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已经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和计划。
(九)伦理委员会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必须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十)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包括:批准;必要的修正后批准及其修正内容;不批准及其理由;终止或暂停及其理
f由。(十一)伦理委员会应关注临床试验实施中出现的重要
偏离,如增加受试者风险和或显著影响试验实施的变动;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物不良事件;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对于没有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进行的临床试验,或者对受试者出现未预期严重损害的研究,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研究。
(十二)伦理委员会应对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进行定期的跟踪审查,审查的频度应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
伦理委员会应受理并及时处理受试者的投诉。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一)伦理委员会应分别有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科学专业背景人员、非临床试验单位成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至少5人组成。所有成员均有伦理审查的培训和经验,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学和科学等方面的问题。(二)审查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均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的工作应按照本规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三)伦理委员会应按照其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履行工作职责,审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并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及会议讨论内容。(四)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的投票人员应满足规定
f人数。会议审查决定应形成书面文件。(五)投票或提出审评意见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
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六)伦理委员会应有其成员详细信息,并保证其成员
具备伦理审查的资格。(七)研究者必须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所需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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