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
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与教育。
第十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
业病,乙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规定为
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相
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
承
担。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应保
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甲方负责相
关手续的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
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
承担。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
(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产
期、孕期、哺乳期)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际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
f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另行安排换休。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乙方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甲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由于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派遣劳动者已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第十九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甲方应按时足额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
f起的与派遣劳动者的纠纷等后果,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