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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混凝土梁、板、柱的功能就是结构支撑也没有主次使用功能之分。如果标准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实施中将“主要使用功能”也视为“次要使用功能”。因此即或有主与次的使用功能标准中
f也不要保“主”舍“次”。3“满足”与“基本满足”前面已提出“满足安全使用”
已是降低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在条文说明中提出经过加固处理的工程“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安全使用已降低了要求那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更是降低了要求。因为习惯对“基本”二字的理解是接近达到或没有完全达到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语言。
4工程质量慎用“缺陷”二字41“缺陷”的定义现行验收规范标准对“缺陷”术语的定义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缺陷”术语定义是不一致的但与后者的“不合格”定义是相似的此外对“更为严重缺陷”及“超过检验批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均无明确的定义如更为严重的严重程度与更大范围的范围轮廓究竟多大由于不明确而不易理解和准确掌握。42对缺陷处理方法不一l现行验收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4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一般缺陷的处理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缺陷与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2有的现行验收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有严重缺陷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
f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这与现行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
3还有的验收规范条文中仅提出了严禁或不应存有所指出内容的缺陷但没有列出是什么缺陷是一般缺陷还是严重缺陷也没有对缺陷提出如何处理。只是在其条文说明中提出如何避免缺陷的产生。由于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不仅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缺陷”理解不一要求不一处理不一就是现行标准规范中也不一致。当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实施了GBT190002000ISO90002000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特别强调要区分“缺陷”或“不合格”的概念要慎用术语“缺陷”。但在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中多处出现“缺陷”“严重缺陷”及“更为严重缺陷”。
5几点意见1现行验收标准不要给不符合标准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开口子我国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较低如在这个水平上再降低就会影响我国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使我国的施工质量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得更大。因此验收标准只提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不给出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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