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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005210,200225。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的,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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