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r
(修订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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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及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r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r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r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r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供热办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r
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r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电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r
第五条供热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则;坚持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原则。r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供热商品化。鼓励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水平。r
第七条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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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r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r
编制供热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节能减排的原则。r
城市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由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