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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析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加速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
的影响逐渐加大这就要求我们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足够重视,而正确处理公
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
关键字: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盈利性法律道德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由张士元教授以及刘丽硕士研究生发表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全文主要围绕公司社会责任展开讨论,从其各方面加以分析。所谓的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既是道德上的责任又是法律上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或许会倒向一方。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反之,作为一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实质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因为获利才是公司存在的实质追求;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上责任以及道德上责任相呼应,法律上的责任就是强制性,道德上的责任属于非强制性。
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从属性,说明营利是公司的本质目的,但两者并不矛盾,实质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和其追求营利的目标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公司社会责任是以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法学为基础,是一门涉及面比较广的学科。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企业办社会”,它是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所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课题,首先应从观念上把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的一元化目标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结合起来;其次政府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义务设计出有效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而让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最后要加强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针对其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倒向于法律上的责任还是社会上的责任,主要取决于社会性质的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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