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琼府办20039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4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3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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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有序,》(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
防范化学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
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及其登记范围: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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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各市、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登记办理机构
设立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
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心指导。
省登记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接受国家登记中
第八条
省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定一致性进行审查;(四)建立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