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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
会议应于每年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表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
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连选连任。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f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11)(12)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8)(9)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f(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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