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
(2011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
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
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
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
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第七条分类管理。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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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
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
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不同类型岗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师资源在全校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相关学
院(直属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以联合聘用或复聘教师,一个教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