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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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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f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f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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