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商家价格欺诈的调查报告(1)前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生活质量越来越好,有些不法商家看中了其中的“商机”,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蒙骗消费者,获取利益。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调查对象:学生,社会工作人员,老年人等★调查目的:揭露商家存在的一些价格欺诈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调查方法:口头问卷★调查地点:安徽省市某小区★调查时间:201267(2)事例:调查对象普遍抱怨真棒超市门店或多或少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投之以桃,却没有换来超市的报之以李。对于消费者的抱怨,超市表现出的更多是对消费者的冷漠。调查对象列举的几种价格欺诈情形: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f(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其处理原因、处理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或者将免费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十)谎称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f(十一)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
段,使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二)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3)商家出现价格欺诈行为的原因:1商家习惯了没有同等级竞争
对手,习惯了享受倾斜的政策照顾,并降低对消费者利益应有的尊重;
2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相关法律条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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