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11号)规定,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第三条市发改委是市级项目前期费的主管机关。项目前期费由市发改委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项目前期费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拨付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市级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第五条项目前期费实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滚动使用原则。中央及省上补助资金的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或项目开工后,项目前期费应全额返还市级财政,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前期费另行安排。第六条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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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㈠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㈡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跨县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㈢列入国家、省上和市上发展规划,已通过批准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市级项目前期费的主要用途: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1、市发改委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项目;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3、市上确定的由县(区)编制的对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4、市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给予适当补助。㈡市级项目库建设。㈢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㈣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申请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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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或具备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第九条申请市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核。第十条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