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年月日缴足。”2、注册资本万元,在年月日
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注: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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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限。第二十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当修改本条。)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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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