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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f第十二条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第十三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方式退出:(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基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第十五条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一)投资奖励:引导基金对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损失补偿: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已获得投资奖励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七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保障或投资后保障。(一)投资前保障: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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