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可编辑
f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十)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
可编辑
f
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效能问责的方式:(一)诫勉教育;(二)通报批评;(三)效能告诫。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