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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7221110阅读次数: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制定征信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修改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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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修改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gl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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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审查的《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送地方、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专家和征信机构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现就修改稿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并非适用于所有收集、加工整理和对外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多方面的意见,修改稿将本条例规范、监管的对象,确定为信息服务行业中征信业的活动,即征信机构(征信企业)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向用户提供的活动,以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公布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根据多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修改稿删去了本条例适用于信用评级活动的规定。
二、以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为重点,对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作出有较大区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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