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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表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f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表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一)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明显不对等,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的境地。对于怎样判断显失公平呢?应当从其构成要件上加以判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且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除了根据其基本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外,还应根据合同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2、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有如下几点:①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
f人都无过错。②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③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④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二)欺诈与胁迫1、欺诈的概念及构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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