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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r
(三)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r
(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r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r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r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r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r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r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r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前款第二项所列证书,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r
登记机关在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同时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r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权因依法拍卖和法院生效判决发生转移,但原所有人未申请注销的,依法取得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并提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目、第五项所列材料。登记机关经审查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r
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的,应当予以公告。r
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r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r
(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r
(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r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r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
第四十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r
第四十一条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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