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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日益增强。因此,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社会管理作用的迫切需要。三、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存在问题1权力制约合法化工作的滞后、法治与社会关系不畅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的创新失去政治和制度保障,我国已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造成了合法化的限制问题,官本位思想致使社会公共空间被严重抑制和挤压,导致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的丧失,从而呈现出明显的“强政府、弱社会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已计划将有计划的部分权力和公共空间释放给社会。2法治文化的缺失与公民意识的缺失我国缺乏法治文化传统,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缺失了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历史上以家庭为单位、基于血缘与宗亲、满足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自耕型小农经济,形成了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差序有别的熟人社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的高度集中的家国同构的封建专制体制,国家成为一族一家甚至一人的国家,人治色彩与官本位意识深厚,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广大民众缺乏“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新中国成立以来非法治化的治理一直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导的法治化演变模式使得我国法治进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传统的人治文化与官本位意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公民的法治文化难以短期内在社会层面生成并根植于民众内心,自由平等的公民意识没能在社会上得以普遍弘扬。3社会组织管理法制不健全在有些省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缺失是突出的问题,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制化失去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首先,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支持有待完善。其次,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依据位阶比较低,目前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只是行政法规,缺乏更高位阶法律的保障。再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管制性特征明显而服务性不足,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社会组织较高的准入制度、非竞争性组织生存、双重管理等,导致了社会组织的精英化倾向,造成了大量适合社会市场发展需求而又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草根社会组织长时间、无序、非法地游离于政府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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