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XXXXXX学院:
XXX律函20XX第号
本律师为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接受深圳市XXXXX设备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拖延结算和付款一事向贵公司郑重致函如下:
贵院与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XXX学院污水改
造扩容(机电安装系统)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于20XX年XX月
XX日完成了该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贵方
发出了尽快完成了该工程验收结算工作的联系函,要求贵院于20XX
年XX月XX日前完成该工程的结算工作。然而,截止今日,仍未完成
该工程结算事宜。
按照XX公司与贵院签订合同的第十条之(一)甲方义务之第10
款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
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
完成结算”。合同的第十一条之第4款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
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
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按合同约定,贵方结算完成时间已严重违约。有鉴于此,本律师
代表XX公司函告贵院:
f1贵院需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该工程结算事宜,并在完成结算后,20日内支付结算款。
2如约定时间到期,贵方依旧未能按照合同和本函所要求内容完成相关工作,我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向贵方追索违约金。
如有任何疑问或有其他解决方案,可与陈先生沟通,电话:12345。
特此函告XXX律师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二零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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