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5第三章监测与预警…………………………………………10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12第五章事后回复与重建……………………………………14第六章评估与考核…………………………………………16第七章法律责任……………………………………………17第八章附则…………………………………………………18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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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