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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区域分离。
(√)122、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1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
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12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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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5、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126、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127、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15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128、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
12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
130、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养殖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草食动物
13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132、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4、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135、《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13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13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138、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139、新设立的饲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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