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一、组织实施单位承唐高速公路承德段自2006年4月开始进行征地拆迁工作,2006年3月9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同意《长春深圳高速公路承德至唐山界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批复》,《批复》中规定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有由沿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有关县区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承唐高速公路沿途涉及到三个县区,分别是双滦区、承德县和兴隆县。三个县区分别成立了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二、政策依据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政策依据进行此项工作。三、补偿标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市长(春)深(圳)高速公路承德至承唐界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承市政办字200627号的通知,规定承唐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除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征地管理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为(一)、土地补偿1、耕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