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
f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P2P于2006年传入我国,并于2012年进入爆发期。由于市场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习惯等因素,国内市场上大多数P2P除了提供信息撮合外,往往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担保。为了招揽资金,部分P2P发行模式也与银行理财产品高度类似,甚至出现了与银行间市场相似的“天标贷”,P2P在中国金融机构化的运作模式招来了广泛的争议。央行此番规定为P2P业务发展划定了界限,这意味着今后P2P平台应当回归中介属性,去金融机构化。11月25日,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首当其冲便是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央行建议第三方托管如何确保P2P平台能够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提出的方案是,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央行表示。在央行条法司上述人士看来,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同时,央行还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出借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这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央行指出,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f此外,以“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