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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根据所学回答能否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黄某某盗窃20万元的犯罪行为成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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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幕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盎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投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垃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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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此总的来讲,车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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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裴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部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t并答应可咀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t原告又一投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一井有证人赵某某出雇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c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13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t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菜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夸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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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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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车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同题证据的‘三性”中第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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