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住房管理办法》中,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首次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内。此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主要是依靠国家提供土地,开发商兴建模式。由于国家城市土地供应有限以及资源有限等因素制约了经济适用房的供给。
此次提出多种供给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供给、符合各项标注的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购买和调配其他单位剩余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办法。这种“多管齐下”的供给模式将有效改善以前单一政府供房的供给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全面建设和完善即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附:新、旧经济适用房管理区别化对待: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该办法适用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等,对于已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仍按照北京市原有规定执行:
满5年经济适用房转售需缴纳款项:
1缴纳成交额×10的综合地价款;
215契税140平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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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未满5年经济适用房转售需缴纳款项:1按成交价审批表原购买价的差额×10缴纳综合地价款;215契税140平米以下;3万分之五的印花税;4营业税55;5个税按全额1或差额2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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