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共同责任)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共同负有减少资源消耗、配合使用再生产品和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率先按照规定要求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第四条(政府责任)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战略研究,确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区(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1
f市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商务部门负责本区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环保、工商、公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工作:(一)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下列公共管理事务:(一)市商务、公安部门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并定期报送备案情况;(二)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行维护、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技术标准起草等职能;(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予以查处。第七条(考核评价)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工作纳入文明社
2
f区和综合治理考核。
第二章再生资源的源头管理第八条(指导目录)市商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