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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确保能按计划
f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及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第26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
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应在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实施。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2.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3.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年计划;4.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5.新产品开发计划;6.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第27条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而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司。第28条集团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第29条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
f间为月度结束后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
第30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31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第32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对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的日常管理,应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第33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审计部、财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第34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在本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及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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