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例。第二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第四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
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
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营业代理人;(六)其他机构、场所。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
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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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七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八条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