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三)“新农保”制度的恢复重建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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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方针。
20042008年,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将2020年确定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全面完善并加快发展。其后两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被不断的巩固。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1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并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