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5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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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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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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