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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
f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
股份
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f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
6根据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
股份转让
7董事会绝对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而无须说明理由。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他们须在向本公司提交转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公司条例第69条之要求向承让人发出拒绝通知。
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
8按照公司条例本公司可凭特殊决议由其资本赎回或购买其本身股份。
股东大会
f9股东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一次股东大会举行以后不超过十五个月及地点可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规定,而如果并无规定其他时间或地点,股东大会即可在董事会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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