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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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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14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另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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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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