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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率之高,让人叹服;处理手段之重,让人观止。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为教育局的做法点赞!
涉事六名教师,枉顾师德,实在是有辱教师之称号,理应受到重处。
我们不禁要问,该六名教师,真的是完全出于“提高学生成绩”的目的吗?如果是出于这个目的,在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提供一些书目,供家长自由选择,至少在情理上可以理解。可为何要指定购书地点呢?这中间的猫腻,明眼人一定清除回扣!
如果没有回扣,为何要指定购书地点呢?
这种行为,被教育局辞退,是否合适呢?
f首先,我们来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的第五条“为人师表”中,明确规定“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种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获取回扣的行为,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吗?
我们再来看《教师法》。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作为教师,钻进钱眼,变相强制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获取利益,属于“品行不良”,数千人围在一个书店购书,___沸腾,不可谓影响不恶劣!
所以,基于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将该涉事6名教师辞退,完全是依法行政!
f第三,个人以为,还应做进一步的调查:涉案的金额有多少?据家长爆料,假设每个学生购书4本,每本10元,1000多人去购书,那起码达到45万元,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案件进行___?
第四,要调查书店老板是否违法经营乃至涉嫌___罪。而书店的老板,是不是主动联系老师?是不是许与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涉嫌___?要知道,只有斩断利益链,将那些不法的商贩,也绳之以法,才能真正做到“杜绝此类事件重演”!
最后,我想就这件事,再谈两点看法:
一是教师为什么铤而走险,为了这一点蝇头小利而罔顾师德红线?当然,这与这件事的处理轻重无关,当却可以从侧面反映一些问题社会治理者应引起重视!
二是这只是个例,不应该应为这几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以点带面,认为所有的老师都如几个“害群之马”一样,钻进了钱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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