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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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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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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个体和业余演员从事营业演出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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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必须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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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适当放宽);(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的考试或考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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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或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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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一)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二)刑满、劳教释放未满一年的;(三)被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四)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五)审批部门认定具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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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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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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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演员到户口所在地之外的省、市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演出的,由户口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员不得重复领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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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演员每次参加营业演出,须如实填写《营业演出许可证》上演出登记栏内的规定项目。个体和业余演员报发证部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系)师生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演出活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演出。在固定场所按合同演出一定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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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演员参加演出应当签定演出合同,遵守国家法律和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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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演员不得无证或手续不全参加演出,不得参与非法演出活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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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违反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演员,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非法演出、没收演出收入、罚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偷税逃税的,提请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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