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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客户确认时,查出该客户属甲方自有客户,原则上不给予客户确认,如若该自有客户在客源系统内登记或回访信息录入超出二个月,则仍视为乙方客户;3、乙方推介的客户第一次到甲方现场参观时,必须有乙方经纪人陪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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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乙方推荐的客户需服从一家人原则,即推荐客户直系亲属未在二个月保护期内到访。如成交签约前,发现该客户直系亲属在甲方的客源系统内登记的到访记录或回访信息录入在二个月以内的,则该客户不被确认为有效客户。
5、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客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次月内,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并全额交纳了首付款的,经甲方项目销售部和甲方营销中心核对客户信息无误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推介佣金。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比例详见本协议第四条。
6、如若客户已到访过售楼处,在保护期内第二次被乙方带看,本客户视为甲方客户,如若乙方销售人员因此影响项目销售秩序,破坏销售,乙方须赔付甲方5万元套。
二、乙方推介的客户在甲方项目售楼现场第一次参观后应填写《客户首访确认单》,若甲方已收到乙方关于此客户系乙方推介而来的证明,则甲方应将此客户资料单独存档。若成交,甲方指派项目协调人配合经纪人签署《客户成交确认单》,用于确认成交,作为日后结算佣金的依据。
第九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办理本案预售所需的与政府部门有关的手续。2、甲方负责协调与银行的关系,申请商品住宅的抵押贷款事宜。3、甲方可以指定作为项目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乙方提出的需由甲方确认的各
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发生与该物业销售有关的事宜的变动,应由该工作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该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甲方均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4、甲方应承担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或其他与成交客户签署的任何合同中出售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与成交客户在前述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乙方无涉。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该物业的权属状况等发生纠纷或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开展推介销售代理工作,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乙方进行推介销售代理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与图纸(复印件)。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相应推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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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各阶段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折扣以及优惠等方案,但需及时告知乙方,并让乙方之客户充分享有。
8、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推介工作安排,并对乙方之相关日常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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