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犯罪,《解释》第八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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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三)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四)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这类食品相关行为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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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着食品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为依法确保食品生产、销售源头产品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解释》第十条首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五)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三聚氰胺蛋白粉”销售、“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