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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030624颁布时间r
20030710实施时间r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r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规划r
第三章 建设r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r
第五章 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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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2003年6月24日r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r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r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r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r
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r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r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r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r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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