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进行了说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运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照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管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管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对象
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的法律渊源1997年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汇算清缴,颁发了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1998年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治理方法,该方法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的;2003年对国税发1997103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为国税发200313号文件;2005年将国税发1998180号文件修订为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两税合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又重新颁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治理方法。
第二节居民企业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方法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程序
f〔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申报〔二〕附送相关材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差不多情形、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形;〔5〕托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缘故、依据、运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咨询】〔教材P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提交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由于在附送资料第7条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