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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施行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严重失误。
常见问题词语主观性较强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现场勘验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这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一大禁忌;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勘验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勘验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行为等情况。表现在: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只记录执
f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从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动物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票据以配合检查等;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量、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原因,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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