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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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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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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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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的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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