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所管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即使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只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的,无论其调到哪里,担任何种职务,都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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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
3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质量责任登记1项目部在开工前须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项目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1),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2项目部必须对所有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明确现场质量责任人(技术主管、技术员、测量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填写《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2),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后加盖项目公章,备案保存。3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质量责任登记表。4项目完工、撤场前必须将全部质量责任登记表作为档案资料上交所属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保存,以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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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报告时间1一般及较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15天内书面上报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2重大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7天内书面上报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第十五条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第十六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汇报。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发生一般与较大质量事故,由工程(专业化)公司负责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2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