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答疑资料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
1
f三、《办法》只规定了原粮和油脂的正常储存年限,对于油料、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年限是否可由省级粮食局规定?答: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期限按照企业规定的保质期执行。油料等其他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各地省级粮食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四、《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不是向市场销售,而是进行移库、或者进行自行加工,是否也要进行检验?是否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答:这里所说的出库,主要指粮食离开独立的库区,包括向市场销售或者移到别的独立库区,但不包括本库区内的倒仓。正常储存年限,可自检。项目为质量指标;在药剂残效期的,应增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