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案情简介
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但是合同期满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国庆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裁决自愿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加班。(1)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2)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本案中,王国庆是由于自己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才在下班之后主动加班的,其加班行为未得到食品厂的同意,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持。延伸分享:一、劳动者遇到加班情况时应注意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申请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加班手续,是否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之内,加班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尤其是在公司有严格的加班申请制度的前提下,劳动者是否有根据规定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则成为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重要依r